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

作者:网站信息员 时间:2011-12-04 点击数:

10月18日,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转发了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意见》(冀教资后[2011]33号),对高校学生食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落实

根据《意见》的要求,学院要切实承担学生食堂管理与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过问。年底前,学院要完善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办公室、后勤管理处、计财处、资产设备处、学生处、教职工、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等参加的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学生食堂承包经营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饭菜价格阳光听证制度、积极推进“农校对接”以及饮食物资联采联购制度和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等多项管理制度。

二、具体措施

(一)强化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具体是:

1、对学生食堂饭菜的质量进行评估;

2、对学生食堂饭菜的价格进行监督和协调;

3、监督和管理学生食堂微利经营、守法经营,及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环境卫生等各方面的工作。

(二)建立学生食堂承包经营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

1、经营资格准入制度

(1)经营单位必须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2)经营单位必须具有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资质,并且具有从事二年以上餐饮业的实践经验;

(3)经营单位必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掌握饮食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4)经营单位必须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2、退出机制

经营单位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1)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营管理不善或擅自上调饭菜价格造成学生群体投诉,情节严重的;

(3)因食品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态度等引发学生罢餐、静坐、游行等群发事件,影响恶劣的;

(4)在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销售无证食品、超范围经营等,经限期整改仍无效果且情节严重的;

(5)在经营过程中,转包、分包和挂靠经营的;

(6)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准入资格,且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三)饭菜价格阳光听证制度

饭菜价格阳光听证由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一并承担,未经听证不得调整饭菜价格。饭菜价格需要调整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学生食堂承租经营人向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调查,评判承租经营人调价方案的可行性;

3、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组织阳光听证会,学生食堂承租经营人到现场进行答辩;

4、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

5、表决通过的,由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公布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变动情况。

(四)积极推进“农校对接”

为减少农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建立可追溯源头食品安全监控体系,加强与常郭镇、官庄乡等蔬菜生产基地的沟通,积极推进农校对接。

采取更加完善的措施,巩固学生食堂蔬菜等原材料直接从农村采购的成果,减少中间供应商。

(五)推进饮食物资联采联购制度

推进与河北农大等院校的联合,筹划饮食物资联采联购。

(六)健全清真食堂管理制度

按照《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及黄骅市相关政策,加强对清真食堂的管理,严查进货渠道,把好原材料质量,办好清真食堂。

(七)签订《安全责任状》,预防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治安案件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要牢固树立“隐患自查、风险自提、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理念,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八)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提出的措施,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补助政策和资助政策。

三、政策扶持,尽力降低食堂运行成本

(一)学生食堂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实行“零租赁”,学院与经营单位共同建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的规定,学生食堂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尽快按不高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不收取学生食堂取暖费。

(三)学生食堂大型设施的维修改造,1000元及以上设备的购置和更新经费由学院承担。

(四)饮食管理中心院编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学院承担。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监督管理,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努力探讨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合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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