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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饮食中心建立了各岗位责任制。(缺一个岗位责任制度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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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立了人事管理(含务工人员管理)(0.5)、财务管理(0.4)、资产管理(含低值易耗品管理)(0.3)、学习培训制度(0.4)及报酬分配办法(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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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建立了服务、安全、卫生、核算、劳保、廉洁、考勤、民主管理制度及伙食质量指标要求。(缺一项制度扣0.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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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编制印发员工手册(0.5),主要内容规范齐全(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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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建立了检查考核奖惩制度(0.3)并有严格执行的支撑材料(0.2),各种记录真实齐全(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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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建立了有学生代表参与的伙食民主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有成效,有记录(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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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食堂定期公布主副食原材料价格,供学生监督(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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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全部伙食品种明码标价,食堂有主副食投料标准核算表(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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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学生在校园网上的意见和学代会伙食提案应核实答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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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食堂设值班经理或意见簿,确保有效沟通(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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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勤俭办伙,计划生产,精细加工,杜绝浪费,提高物料利用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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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开展节能宣传,使用节能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节能措施有效(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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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食堂水电气成本不超过食堂营业额的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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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服务程序规范,操作准确,用语文明,统一挂牌,微笑服务,与就餐者无争吵打闹现象。(一项不达标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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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提供免费汤、免费调料、公平称、低价菜、保证热饭菜供应、开餐中及时对餐桌保洁。(一项不达标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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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设有清真食堂或符合要求的清真专用窗口。(一项不达标扣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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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有临时停电、停水、停气等应急措施和相关应急预案,关键部位安装应急灯。(一项不达标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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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主副食加工和烹饪制作规范,色、香、味、形达到相应要求。(不达标扣0.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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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副食炒菜高、中、低档的比例为3:5:2。(低价位副食比例不足扣0.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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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早餐主食品种10种以上(0.5),副食品种5种以上(0.5)。中晚餐主食品种15种(1)、副食品种25种(1)以上。(缺一个品种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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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食堂设有大众主食(0.6)、大众副食(0.6)、冷荤(0.2)、饮料(0.2)、风味小吃(0.2)及中炒(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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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食堂办伙物资实行联合采购(0.8),参加河北高校伙食原材料联合采购并在高校联合采购中心确定的合格供应商中进行日常采购(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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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联合采购的物资应以低于市场零售价5-10%的价格供应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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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实行规范的成本核算(0.8),间接成本(销售毛利率)原则上控制在25%左右(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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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办伙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制度健全、执行规范(0.5),实行库房统一管理并定期盘点(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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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在单菜核算基础上制定食堂标准指导菜谱,规范菜名、投料、数量及售价(0.3)。坚持食堂日核算(0.3),适时进行严格的单菜核算(0.2),保持饭菜价格相对稳定(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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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饮食中设有独立的账户或分户核算(0.4),有专职会计和出纳(0.2),财务工作实行电算化(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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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会计科目设置符合办伙要求,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要求,管理符合财务规范,定期上交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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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财务人员每月到总库及食堂参加盘库,做到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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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固定资产进行建档管理,登记内容规范明细,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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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0.4),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检查工作人员(0.3),进行定期检查(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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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的炊餐具严格分开(1),离地上架(0.3),严格消毒(0.4),分类码放保持洁净(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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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炊事机械,用具使用完毕应清洗干净(0.8),摆放整齐(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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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划分卫生区(0.2)、责任到人(0.2),每餐后清扫(0.2),每周一次大清扫(0.2),做到内外环境干净、物见本色(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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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炊事员上岗穿戴统一工装,衣帽整洁(0.5),操作前后洗手(0.2),售饭时使用售货工具并戴口罩手套(0.3),使用塑料袋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0.2)。上岗后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戴首饰(0.3),炊管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有有效健康证(0.3),每日上岗进行身体晨检并有记录(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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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办伙原材料包装袋上必须有国家质量安全QS标志(0.5),食堂和库房均不准存放有毒有害物品(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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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机械设备完好(0.5),使用规程制度就近上墙(0.2),按要求安全操作(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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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食堂防火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摆放到位(0.3),防火、防盗、防投毒措施落实(0.3),设有值班员及巡检安全员(0.2)。定期进行全员安全卫生知识培训(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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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涉及使用性质、安全、卫生的关键房屋、炊事用具必须标识清楚(0.5),非本食堂人员不得进入后厨及风味明档间(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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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不出售扁豆(0.2)、猪肝及水发产品(0.2),不出售剩饭菜(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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