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学院提供的宿舍内居住,无特殊原因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依照《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
第二章 校外住宿学生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对象为在校大三、大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考虑申请校外住宿:
(一)有特殊疾病无法在校内住宿的学生;
(二)有心理问题无法与他人共宿的学生;
(三)家住黄骅城区的学生,有条件在家中居住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校外住宿:
(一)上一学年曾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被学院认定为贫困生资格的学生;
(三)有重修或补考课程的学生;
(四)未经批准校外住宿的或前一学年经批准校外住宿但表现不良的学生。
第三章 校外住宿学生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一次申请有效期为一学年,下学年需继续校外住宿的,必须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学生处根据校外住宿申请学生的品学资格等情况,提出校外住宿的建议名单。申请学生根据学生处意见,在学生处领取校外住宿的相关表格(附件一、附件二)。
第八条 申请者获得学院初步同意后,通知家长来校,并在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附件二)的家长意见栏内签字。
(一)家长来校应带身份证件,签字应在所在学院进行;
(二)路途太远家长不便来校者,可以采取传真或邮寄的方式,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后连同家长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传真至学院,或由学院给家长发信,内容
包括学生填好的申请表及学院统一印制的有关说明,家长签字后寄回学院。
(三)符合第四条第(一)、(二)款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符合第四条第(三)款的学生须提供家庭户口复印件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者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签署《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见附录一)。
第九条 学生寻找房源,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书,协议书需复印一份报学生处存档,并到辖区内派出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申请者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家具验收,将钥匙交还楼下管理员验收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于申请手续办理完成后3天内搬离所有物品。
第十一条 学生办完以上手续后方可按照申请和协议上的各项事宜到校外住宿。
第十二条 学期中发生的校外申请行为,本学期住宿费用不予退还。每学期结束日(以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校历为准)之前审核通过的申请,自下一学期起停止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 辅导员汇总本年级校外住宿名单,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并报学院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办理审批手续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申请,补交全额住宿费,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校外住宿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处建立校外住宿学生的基本档案,由辅导员定期检查、走访,及时记录校外住宿学生的表现情况,并将此作为学年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十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归辅导员直接管理,辅导员要定期(一月一次)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
第十七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同意后学院不再安排床位。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并全额缴纳住宿费。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的行为及财产安全等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如发生影响学生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特殊情况,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学院在住宿方面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住宿学生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者,必须立即回校住宿(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并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校外住宿学生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参加学院安排的学习、实验及其它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外住宿学生在所在的辖区内,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切实维护好大学生形象。
第二十三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主动与校内同学保持联系,了解学院的具体安排,积极参加学习和活动,否则因此所延误的与学生本人有关的一切事宜,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四条 校外住宿学生须向班主任、辅导员提供详细的校外住宿地址和联系电话,每月要求向班主任、辅导员书面汇报一次在校外生活、学习情况。如校外住宿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须及时向班主任和辅导员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全部在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